广州市通州区人民法庭
刑事判决书
(2019)京0106刑初1813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坤苗,男,1995年5月30日出生于江苏省无锡市,汉族,学院肄业,杭州市星援网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口地浙江省杭州台胞投资区;因涉凶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3月8日被关押,同年4月11日被拘捕,现关押于上海市通州区监狱。
辩护人赵正达,广州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二部刑诉〔2019〕1711号控告书指控被告人蔡坤苗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庭审前,本院举行了庭前大会,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以及就本案的管辖、有专门知识的人到庭等程序性事项听取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州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委派检察员刘亮、检察官助理李梦哲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坤苗及其辩护人赵正达、被害单位上海微梦创科网路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俏睿出庭出席诉讼。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蔡坤苗在未获得新浪微博授权的前提下,自行开发“星援”APP,有偿为别人提供不须要登陆微博顾客端即可转发微博博文及手动批量转发微博博文的功能。后大量软件用户以向“星援”APP冲值的方式有偿使用该软件,并通过运行上述软件侵入新浪微博公司服务器。经鉴别,“星援”APP通过截取新浪微博服务器中对应帐号的相关数据,后使用与其截取数据相同的网路数据格式向该服务器递交数据,完成与该服务器的交互,以实现在不登陆微博顾客端的情况下,可转发新浪微博博文的功能,也可以实现手动批量转发新浪微博博文的功能。经统计,至案发时该软件已有用户使用19万余个控制端微博帐号登入微博买转发,上述控制端帐号绑定微博帐号×××余万个,被告人蔡坤苗获取冲值金额人民币600余亿元。
被告人蔡坤苗于2019年3月8日在浙江省杭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东海泰禾soho12栋2226室被警方查获。
针对胜诉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认、证人证词、鉴定意见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觉得被告人蔡坤苗的行为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提请本院依法惩治。
被告人蔡坤苗对控告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觉得该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赵正达觉得公诉机关指控的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不能组建:第一,现有证据难以否认星援APP系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一)现有证据难以否认星援APP具有避免或则突破新浪服务器安全保护举措的功能,笔记本、手机等涉案物品的扣留过程不规范,检材来源不明且过程方式不符合相关专业规范要求;(二)与新浪微博服务器发生交互具有授权。第二,星援APP不是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一)星援APP与新浪服务器属于通讯合同的交互行为,不是侵入行为;(二)蔡坤苗使用的技术具有合法性;(三)关于本案中存在争议的ua值限制、关闭微博登录保护、切换ip事项,不是星援APP具有的避免或则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举措的功能;(四)星援APP属于手动化操作,转发的结果与使用微博顾客端没有区别。第三,使用星援APP的用户不属于犯罪行为,对被告人蔡坤苗量刑将违反累犯理论。第四,民法具有谦抑性,对于本案应谨勿入罪。第五,假如认定被告人蔡坤苗构成犯罪,其具有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害处性小、初犯、偶犯、如实供认等情节,故建议对其适用假释。
诉讼代理人张俏睿觉得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告人蔡坤苗的行为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并应赔付上海微梦创科网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第一,本案与李骏杰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检例第34号)高度类似,应参照适用;星援APP属于破坏性程序;星援APP破坏了微博名星势力榜信息系统的排序功能;直接使用星援APP的名星粉丝实际上也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第二,被告人蔡坤苗的行为给上海微梦创科网路技术有限公司引起了巨大经济损失,其中应急人工总额45986.2元、2018年第四季度因星援APP投入10376934元。第三,被告人蔡坤苗开发的星援APP对社会害处性极大,严重阻碍了社会管理秩序。
经审理查明:
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蔡坤苗未获得上海微梦创科网路技术有限公司授权而自行开发“星援”APP,有偿为别人提供不须要登陆新浪微博顾客端即可转发微博博文及手动批量转发微博博文的服务。后大量用户以向“星援”APP冲值的方式有偿使用该软件,并通过运行上述软件侵入新浪微博服务器。经鉴别,“星援”APP通过截取新浪微博服务器中对应帐号的相关数据,后使用与其截取数据相同的网路数据格式向该服务器递交数据并完成与该服务器的交互,以实现不登陆新浪微博顾客端即可转发微博博文的功能以及手动批量转发微博博文的功能。经统计,至案发时该软件已有用户使用19万余个控制端微博帐号登入,上述控制端帐号绑定微博帐号×××余万个,被告人蔡坤苗获取违规所得人民币6253752.86元。
被告人蔡坤苗于2019年3月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大兴派出所大钟寺大队警察抓捕,到案后如实供认基本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述证据证明:
1.证人苏某口供证明:我和蔡坤苗是男女同学关系。我于2018年10月份到蔡坤苗公司帮忙,没有具体职务。公司靠星援和应援宝两款手机软件赢利,但我不清楚具体如何赢利。星援软件获利的钱在蔡坤苗处,应援宝软件获利的钱直接打到我的建行卡内。我们通过应援宝获利人民币10亿元左右,这种钱被我用于日常开支了。
2.证人曾某口供证明:我于2019年3月4日入职星援网路技术有限公司,兼任UI设计师。公司地址坐落南昌市泰禾广场**楼**。公司法人蔡坤苗主要负责写软件程序。职工陈某主要负责公司人事。职工苏某是蔡坤苗的女同事,主要负责公司产品的平面设计。我也负责公司产品的平面设计,但刚入职几天。公司产品为星援软件,但我不清楚星援软件具体是干哪些的、有哪些功能以及公司靠哪些赢利。我问过蔡坤苗星援软件的功能,蔡坤苗说软件就是一个社区,具体有哪些功能之后再告诉我。
3.证人陈某口供证明:2018年8月至今,我在星援网路科技有限公司做人事行政,兼任主管职务。公司法人代表是蔡坤苗,主要负责程序开发和营运。人事主管是我,主要负责公司的人事和行政。UI设计是苏某、曾某,主要负责公司星援软件的界面设计。蔡坤苗是我儿子,有一次我俩喝水时他说要创立一个软件公司让我过来帮忙,我就同意了。蔡坤苗在泰禾广场12号楼2226号屋子租了房屋,并将杭州市星援网路科技有限公司的地址登记在这儿。蔡坤苗负责研制软件,我负责招人。2018年9月30日,苏某应聘步入公司。2019年3月,曾某入职公司。星援软件是粉丝拿来追星的软件,可以让微博用户批量点赞、转发和应援。我不清楚公司是怎么赢利的。星援有些功能是须要爱豆的,用户可以冲值订购爱豆,具体多少比列在APP上有。公司没有财务,总额项由我负责。薪资是蔡坤苗转给我尾号9760的建设交行卡,我再转给其他职工。
4.证人蔡某口供证明:蔡坤苗是我老婆。蔡坤苗说的“花费100余亿元在福州城南中骏世界城订购一处房产,耗费300余亿元以我儿子的名义在福州城南中骏世界城订购了两个底商”是属实的。该三处房产的实际支付人是我父亲蔡坤苗,买房价钱大约300多万。我不清楚具体的金额。买房资金是我父亲的钱,可能是他开公司挣的钱。
5.证人崔某口供证明:我是上海微梦创科网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职工,负责网路安全。我们公司在新浪微博手机顾客端的源代码有加密机制微博买转发,避免其他非新浪微博顾客端向新浪服务器发起恳求。星援APP是一款不须要登录新浪微博顾客端,可以在星援手机顾客端直接转发新浪微博的手机软件。这款软件没有得到我公司授权。
我们公司在新浪微博手机顾客端的源代码有加密机制。星援APP借助非法的技术手段获取了我们公司的秘钥,还获取了微博帐号的惟一身分标示(UID),并破解了加密算法,伪装成不同手机硬件设备,最终实现不登陆新浪微博顾客端而只登录星援APP手机顾客端就能否绑定大量微博帐户、设置参数、实现批量转发。星援APP破坏了微博热搜榜单的真实性和稳定性。星援APP对我们的源代码没有影响,而且他在我们的服务器上降低了大量的数据。
6.证人李某口供证明:我们发觉有一个叫星援的APP破解了新浪微博的技术参数、算法,能对微博进行转发、评论、点赞等,影响了正常业务和系统稳定。2018年5月份的三天,我用手机刷微博时发觉一个叫星援的APP。这个APP可以大量转发或则评论同一条微博。我觉得这个APP可能有损我公司的利益,就跟公司领导进行了汇报。我们做了技术剖析,直至现今才破解下来。过程中我们也收到用户的投诉,说星援APP影响了微博的正常榜单和内容,同时也影响了系统的稳定和正常运行。
星援APP是一款非微博公司授权的APP,功能主要是刷微博转发量和评论量,该APP每绑定一个帐号收费0.3元人民币。使用方式是登录大量的微博大号,绑定到软件中,设置完信息后,大量的转发或评论同一条微博。我用这个APP登录的时侯,系统会提示订购大号,我认为部份帐号是从网上订购的,我不晓得具体哪些情况。我们对该APP进行审计追踪,该APP通过黑客技术剖析伪造微博技术参数、算法破解正常业务功能的恳求,之后进行转发、评论等操作。我们把这个APP下载出来后,通过逆向剖析该软件源代码、日志剖析等技术手段,发觉该软件破解了微博服务器通讯加密算法以非法恳求服务器。该软件破坏了我们系统的稳定和正常的运行,破坏了微博热搜榜单的真实性,引起用户的强烈投诉,间接导致公司经济损失。
7.公安机关开具的搜查口供、扣押清单证明:警察对厦门市星援网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及被告人蔡坤苗居住地进行搜查,并扣留绿色苹果8手机1部、金色苹果6手机1部、黑色Meizu手机1部、银色苹果一体机2台、银色苹果电脑笔记本1台、银色联想电脑笔记本1台、白色联想电脑笔记本1台。
8.上海中海义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别所【2019】鉴字第157号司法鉴别意见书证明:鉴别人在星援网路的公众号上提取固定星援安卓安装包文件的过程。
9.上海中海义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别所【2019】鉴字第169号司法鉴别意见书证明:鉴别人安装运行【2019】鉴字第157号司法鉴别意见书所提取固定的星援安卓安装包并进行鉴别。
(一)经对星援APP进行软件功能性检验,结果如下:(1)使用新浪微博帐号信息登陆星援APP,在不登陆微博顾客端的情况下,可实现转发新浪微博博文的功能。(2)使用新浪微博帐号登入星援APP,通过该软件提供的配置界面,在配置相关参数后,可实现手动批量转发新浪微博博文的功能。
(二)经对星援APP运行时形成的js代码进行转发功能原理的检验剖析,结果如下:(1)星援APP通过绑定微博帐号的操作获取到微博用户的帐号信息后,恳请微博的服务器,从微博服务器返回的恳求中获取相应帐号的uid等信息,再通过结合秘钥和特定算法的方法,生成微博加密数字签名s值,结合其他参数,使用与“新浪微博顾客端”转发微博时相同的网路数据格式,将该数据递交给“新浪微博服务器”,该数据被“新浪微博服务器”误觉得是“新浪微博顾客端”提交的网路数据,从而和星援APP发生了数据交互,因而实现了不须要登录“新浪微博顾客端”即可转发新浪微博博文的功能。(2)通过绑定多个帐号、多次重复恳求,同时在转发微博博文时随机生成不同的硬件设备信息,实现手动批量转发新浪微博博文的功能。
(三)经对星援APP转发微博时网路数据中的特点参数进行检验剖析,星援APP在转发新浪微博博文时,其网路数据中存在如下特点参数:
10.上海中海义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别所【2019】鉴字第×××4号司法鉴别意见书证明:鉴别人对扣留的手机、电脑进行数据恢复的情况。
11.阿里云估算有限公司函件证明:阿里云IP:118.178.192.61的用户注册信息及该用户阿里云ecs实例id、镜像文件名、IP情况。
12.公安机关开具的电子数据检测口供证明:警察对被告人蔡坤苗涉案的阿里云服务器(IP:118.178.192.61)提取的镜像文件进行电子数据检测的情况。
13.公安机关开具的工作说明及截屏证明:警察加载阿里云服务器(IP:118.178.192.61)的数据镜像文件的备份文件,被告人蔡坤苗对显示数据进行说明。显示的服务器数据中,分别使用mblog、mblog2两个列表进行记录,其中mblog列表记录所有绑定在星援软件内的微博帐号共********条,所有绑定在星援软件内的控制端微博帐号共195141条记录;mblog2列表记录所有绑定在星援软件内的微博帐号共2902189条,所有绑定在星援软件内的控制端微博帐号共5652条记录。
14.上海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提供的资金交易记录及中国工商交行提供的借记卡帐户明细证明:被告人蔡坤苗获取违规所得数额,其中陌陌收入人民币4765562.×××元,交行卡收入人民币1488190.62元。
15.涉案交行帐户明细及冻结文书证明:截至2020年10月20日,扬州市星援网路科技有限公司尾号8209的中国工商交行帐户余额为人民币49761.07元,蔡坤苗尾号1238的中国工商交行帐户余额为人民币373798.83元,苏某尾号1427的交通交行帐户余额为人民币0.08元,上述交行帐户均于当天被警方冻结。
16.上海微梦创科网路技术有限公司开具的说明证明:(1)该公司租用中国联合网路通讯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服务器坐落广州市大兴区。(2)登陆保护亦叫双重登入验证,是一套保障微博帐号安全的机制。开启双重登入验证后,当在陌生手机上登陆须要邮件进行安全验证;当在陌生电脑上登陆须要扫描二维码;当在其他陌生设备上登陆时将收到微博私信提醒。(3)安全部门对同一顾客端的连续恳求有相应的限制举措,且该举措基于UA和IP形成,并按照实际情况动态调整。限制原理在于短时间内大量同IP、同UA的恳求可能是批量刷插口的行为。
17.微博服务使用合同证明:(1)用户在使用微博服务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循微博营运方所发布的Robots合同。未经微博营运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用户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或委托任何第三方以违背上述规定的方法访问微博平台或搜集任何微博内容。(2)未经微博营运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私自在微博平台上施行手动化行为或发布垃圾信息。手动化行为,是指未经微博营运方同意,用户自行或授权、协助第三方采用手动化手段或显著异于常人的、远低于正常用户频度地发布微博、评论、私信、头条文章或做出关注、点赞、抓取数据等行为。(3)未经微博营运方及相关权力人同意,用户不得对上述功能、软件、服务进行反向工程、反向编译或反汇编等。
18.扬州市星援网路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蔡坤苗、类型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日期系2018年8月13日等登记情况。
19.公安机关开具的破案报告、到案经过以及户口信息证明:本案侦破、被告人蔡坤苗于2019年3月8日被警方查获以及被告人蔡坤苗的自然人身分等情况。
20.被告人蔡坤苗供认:2018年3月,我自己做了一个名为星援的手机APP软件,并注册了一个网路工作室。2018年8月,我创立了宁波市星援网路科技有限公司,并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我公司主要经营两款手机应用软件,分别是星援和应援宝。这两款软件均是对接新浪微博的,顾客通过这两款软件可以登入自己的微博帐号实现批量转发、点赞和评论操作,并且绑定的微博数目没有上限,不用再人工登陆每位微博帐号进行重复操作。星援、应援宝两款手机软件通过用户的微博帐号、密码登入,登录的时侯不须要再另行注册。这两款软件的用户可以批量操作在软件端绑定的帐号,更推动速的进行微博转发(行话叫抡博)、评论、点赞。微博顾客端只能使用一个帐号登入进行操作,而星援、应援宝两款软件可以同时登录多个微博帐号进行相关操作。这两款软件在功能上是一样的,只是名子不一样,每次顾客可以预冲值一定数目的“爱豆”用于注册会员和绑定新浪微博帐号。这两款软件分别对应一个陌陌公众号,星援对应的是“星援网路”,应援宝对应的是“应援宝”,这两款软件均是使用陌陌支付方法进行冲值。
新浪微博没有授权星援、应援宝两款手机应用软件进行相关业务。我通过截取新浪微博的数据包,并对数据包进行反编译,然后获取到了新浪微博所使用服务器的插口,然后我将这种才能直接与新浪微博服务器进行交互的插口通过编码的方法写入到这两款手机应用程序内提供给我的顾客。星援、应援宝是从微博顾客端提取和微博后台交互的插口,实现在星援、应援宝和微博后台交互,通过数据交互时进行抓包,并通过反编译微博顾客端得到星援、应援宝APP和微博后台的交互规则,实现在软件上进行登陆,并且可以和登陆微博有同样的操作。我自己测试得悉新浪微博×××小时内,会限制同一个微博帐号最多转发4条微博,超过以后会提示用户转发过分频繁。还有限制IP,在短时间内不容许同一IP地址多次恳求相同插口。
星援APP在登入帐号说明中提及“账号登入须要关掉微博保护”以及“如遇见验证问题或登陆错误,可以尝试切换IP或在微博内清理近来登陆记录”。之所以设置该操作是由于开启微博登陆保护,只能接收手机验证后才会登陆,星援APP没有对接这项功能。这个操作就是为了节约星援APP的开发量。假如遇见验证问题或登陆错误,可以尝试切换IP或在微博内清理近来登陆记录可能是微博服务器对于IP或授权的缓存有问题。微博的安卓顾客端是由Java编撰,我通过Java提供的反编译工具对其进行反编译获取源代码,从源代码中获取秘钥H和加密算法。星援、应援宝两款软件的数据储存在阿里云服务器(IP:118.178.192.61)内。警察使用笔记本上的仿真系统加载我阿里云服务器内的数据镜像文件的备份文件。显示的服务器数据中,mblog列表记录所有绑定在星援软件内的微博帐号共********条记录,所有绑定在星援软件内的控制端微博帐号共195141条记录;mblog2是mblog的一个备份数据库,显示所有绑定在星援软件内的微博帐号共2902189条记录,所有绑定在星援软件内的控制端微博帐号共5652条记录。
星援、应援宝两款软件可以推动名星粉丝,提高转发评论的数据量,满足数据的需求。我于2019年2月份查看后台数据,星援、应援宝共有微博“大号”用户17余万个,这17余万用户大概绑定了3000余万个微博“小号”。星援、应援宝一共有微博中的名星群管理员×××余个。微博“大号”是常用的微博帐号,有粉丝的老号。微博“小号”是新注册或注册时间短的帐号,也就是为转发增量而打算的帐号。2019年2月份左右,我查了一下交行帐户,星援累计冲值人民币700余亿元。前期公众号冲值收入都步入我个人陌陌皮夹内。2018年八九月份,我绑定了我个人的工商交行卡,冲值收入都直接步入我的工商建行卡里。应援宝使用人数比较少,大约冲值有10余亿元,这个公众号绑定的是我女同事苏某的交通农行卡。资金我主要用于买车和公司花销了。我在福州城南中骏世界城买了一处住宅,目前还在建设没有收楼,费用大概100余亿元。我还在杭州城西中骏世界城买了两个底商登记在我母亲蔡某名下,费用大概300万到400万之间,具体多少钱记不清了。其余资金用于日常开支、员工薪资总额等。公司人事是陈某,每月薪资7000元。UI设计是苏某和一个女孩,每月薪资7000元。
21.诉讼代理人在本院审理期间提供的证据:(1)星援App对新浪微博名星势力排名榜影响的说明,拟证明被告人蔡坤苗恶意开发的星援App在未经上海微梦创科网路技术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手动批量转发微博,大量转发的微博严重干扰了名星势力榜排名的数据,并造成排名系统功能深受实质性的影响;(2)星援App恳求参数特点的情况说明,拟证明通过星援App转发的微博博文有自己的参数特点;(3)星援App导致损失的统计说明,拟证明被告人蔡坤苗的行为给上海微梦创科网路技术有限公司引起应急人工总额45986.2元、2018年第四季度的服务器总额10376934元。
上述证据,经当庭采信,证据间互相印证部份才能否认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给以确认。
关于控辩双方的主要意见,本院结合在案证据综合衡量如下:
第一,侵入的本质在于未经授权或则赶超授权。被告人蔡坤苗通过反编译等手段获取微博服务器与顾客端之间的的网路数据格式,自行开发星援APP,致使微博用户仅登陆星援APP而无需登陆微博顾客端即就能实现转发微博博文等功能。综合被告人蔡坤苗的供认、证人崔某和李某的证词以及微博服务使用合同,才能否认受害单位上海微梦创科网路技术有限公司既未授权被告人蔡坤苗设计开发具有相关功能的软件,又未同意将星援APP接入微博平台,亦未同意用户可以绕开微博顾客端而通过未经授权的软件登陆微博并实现微博顾客端的功能。故星援APP具备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本质特点。辩护人觉得星援APP与新浪微博服务器发生交互具有授权以及星援APP与新浪服务器属于通讯合同的交互行为而非侵入行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第二,专门性的彰显在于软件功能用途的单一性。从星援APP设计之初的目的以及最终实现的功能来看,该软件只针对新浪微博用户,使新浪微博用户不登陆微博顾客端便可转发微博博文,并能通过绑定多个帐号、发起多次重复恳求以及在转发微博博文时随机生成不同硬件设备信息,最终实现手动批量转发微博博文。该软件在日常运用中亦集中于用户在新浪微博中刷赞、刷榜、刷转发等,以制造虚假数据流量。故星援APP具备专门性的特点。
第三,避免或突破安全保护举措的形式具有多样性。一方面,被告人蔡坤苗通过反编译等手段获取源代码,并从源代码中获取秘钥和特定算法。星援APP在运行过程中通过调阅上述秘钥及特定算法生成微博服务器所需数据格式,因而促使星援APP得以伪装成正常的顾客端和受害单位服务器之间进行数据交互,且在转发微博博文时随机生成不同的硬件设备信息,避免了微博服务器对同一顾客端连续恳求的限制举措。另一方面,星援APP在登入帐号说明中明晰谈到“账号登入须要关掉微博保护”并载明在微博顾客端进行关掉登陆保护的具体操作步骤。从被告人蔡坤苗对该登陆说明的解释以及受害单位开具的说明可以看出,登陆保护作为保障微博帐号安全的机制对于微博登陆过程中顾客端与服务器的数据交互过程亦起到了一定的安全保护作用。星援APP因开发量问题未对接该项功能,而让用户采取人工关掉方法促使该项安全保护举措被避免。故星援APP具备避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举措的特点。辩护人觉得星援APP未避免微博安全保护举措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第四,在民法早已将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的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的情况下,使用者是否构罪以及是否被追诉并不影响对提供者的行为评价,故对被告人蔡坤苗进行量刑处罚不遵守累犯理论。在案发时星援APP已有用户使用19万余个控制端微博帐号登入,在该19万余个控制端帐号下共绑定微博帐号多达×××余万个,被告人蔡坤苗由此获取冲值金额600余亿元。星援APP用户冲值后使用该软件进行批量的博文手动转发,营造虚假数据流量,对网路空间的公共秩序、实名制用户的帐户安全以及受害单位的服务器稳定等多方面均引起严重影响。故辩护人觉得被告人蔡坤苗主观恶性及社会害处性小,并建议对其适用判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悉,被告人蔡坤苗的行为在早已具有社会害处性且早已符合民法规定的罪刑条款的情况下,对其量刑处罚并不违反民法的谦抑性。
第五,关于诉讼代理人觉得本案应参照适用李骏杰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检例第34号)以及星援APP属于破坏性程序,故对被告人蔡坤苗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的意见。经查,检例第34号中被告人的行为系其盗用购物网站卖家身分步入网站内部评价系统删改购物评价,因而被评价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显存储的数据进行更改操作,故被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本案被告人蔡坤苗的行为主要系设计开发星援APP并将该软件有偿提供给别人下载使用,本案行为模式与检例第34号并不相像。且本案尚无充分证据否认星援APP属于破坏性程序,故对诉讼代理人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悉,诉讼代理人觉得被告人蔡坤苗给受害单位导致经济损失人民币10422920.2元的意见,经查,相关证据均为受害单位单方材料,尚不足以否认与星援APP的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纳。
第六,星援APP的功能原理主要是将与微博顾客端转发微博时相同的网路数据格式递交给微博服务器,使微博服务器误觉得是微博顾客端递交的网路数据,从而与星援APP发生数据交互,实现了转发微博博文的功能,星援APP仍未达到控制微博服务器或顾客端的程度,且星援APP系软件程序,故本院对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的选择性罪名给以确切适用,以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对被告人蔡坤苗量刑处罚。控辩双方的其他合理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本院觉得,被告人蔡坤苗提供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情节非常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蔡坤苗到案后如实供认基本犯罪事实,故本院对其给以从轻处罚。依据被告人蔡坤苗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害处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告人蔡坤苗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改判有期判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亿元。(判刑自裁定执行之日起估算。裁定执行原先先行关押的,关押一日折抵判刑一日。即自2019年3月8日起至20×××年3月7日止。罚款于裁定生效后三十日内预交)。
二、继续追讨被告人蔡坤苗违规所得人民币六百二十五万三千七百五十二元八角六分给以没收。
三、在案冻结的建行帐户内资金人民币四十二万三千五百五十九元九角八分及其形成的质权划归本裁定第二项执行。
四、随案移送的扣留物品本院依法给以处理(详见清单)。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京市第二高级人民法庭提出再审。书面原告的,应递交原告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杨堃
人民陪审员马靖
人民陪审员王法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任员刘佳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