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约成为“网红”后,俞某甲觉得MCN公司未履行相关义务,控告要求退团撤诉。后MCN公司觉得俞某甲作为毁约方解除协议,控告要求俞某甲根据相关合同支付毁约金200亿元。
5月11日,澎湃新闻记者从北京市松江区人民法庭(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庭”)据悉,此前,该院申领了这起其他协议纠纷案,该案亦荣获“2023年松江法官法制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子”。
广州黄浦法官介绍,该案中,上诉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系一家MCN公司,被告俞某甲与上诉签订“网红”《代理合同》,约定由上诉公司独家代理被告在某著名平台的各项演艺事务。而被告在成为“网红”后,以对方常年难以履行协议相关义务为由,状告公司要求退团,经法庭裁定双方签署的合同解除。后上诉MCN公司觉得被告俞某甲作为毁约方解除协议,公司有权要求其按《代理合同》约定支付毁约金,并按合同的约定,对此前三年被告自行对外洽商商务合作的利润缴纳15%服务费,遂诉至法庭,要求被告俞某甲承当毁约金200亿元。
被告则觉得,自己未曾在公司主张期间自行接单,对于协议履行期间自己在某平台发布的广告,公司也未提供实质性帮助,且毁约金系格式条款,显著偏低粉丝服务平台,于是提出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协议解除前未结算的5亿元利润分配款。
广州黄浦法官审理后觉得,被告要求退团之时,粉丝数目已从签约最初的数十人下降到四十余千人,商务酬劳亦有明显提高,如协议继续履行,双方可得利润大机率将持续下降。并且,将被告所有商业订单酬劳单独记入任何一方的商讨资源均不甚合理。
为此,广州黄浦法官结合《代理合同》的履行年限、履行程度、行业特征、当事人双方的主观过失与收入、成本情况、原告MCN公司基于连续性协议履行所形成的预期利益损失以及毁约金兼顾补偿性及惩罚性的功能等,综合审视酌定:被告俞某甲支付上诉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毁约金60亿元,上诉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被告俞某甲利润分配款5万余元。裁定后,双方均未再审,该裁定已生效。
广州黄浦法官表示,随着网红经济的飞速发展,作为网红孵化器的MCN公司与所签约的网路主播、达人之间的退团纠纷不断涌现,这类新兴业态的健康发展亟待司法给以规范整治。本案中,法官以公正原则和诚信原则为基础,综合考虑双方诉求和利益粉丝服务平台,权衡调整毁约金数额,合理合法化解双方争议,对平台经济、新型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有效的司法指引作用。
澎湃新闻记者李菁